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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履职建制度 安商暖企助经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助力涉企社矫对象开展生产经营

【字号:    】        时间:2022-12-13      

    本网讯(通讯员 冯照祥)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充分结合区情实际,能动履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联合夷陵区司法局研究制定《夷陵区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监管细则(试行)》,进一步简化、规范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审批程序,解决了基层司法所和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的具体问题,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良性发展。

一、以点带面、能动履职,切实提升检察监督刚性作用。

(一)数据赋能,精准发现违法线索。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完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业务协同、互联互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实时查询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情况,共享社区矫正工作动态信息,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

20225月,精准掌握全区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情况,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查询辖区内325社区矫正对象20221月至4月期间乘坐火车、飞机、轮船、私家车、公共交通出行及宾馆住宿的活动轨迹情况,通过公安机关反馈的信息,经过分析、研判、比对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可能存在未经批准而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情况。

(二)全面摸排,调查核实违法事实。

发现案件线索后,为查明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情况,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办案组开展了调查核实

办案组调取了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档案材料实地社区矫正部门了解了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20221月至4月的请销假情况。经调查核实,确认2022319日、330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存在两次因企业经营原因未经批准而驾车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并在外住宿的情况。

(三)以点带面,纠正违法不假外出。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两次未经批准而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并在外住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2022616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点带面、不就案办案,宜昌市夷陵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对司法工作人员监管不力,造成不假外出的违后果提出了监督意见,并要求对辖区内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全面摸排,强化在矫对象法律意识、纪律意识、身份意识教育,严格请销假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加大定位电话、司法E通、钉钉、微信的日常巡查力度避免再出现类似情况。

二、工作前移,源头治理,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纳入法治监管轨道。

(一)精准掌握辖区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生产经营需求。

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因企业经营原因未经批准而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情况,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对辖区所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摸排,发现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包括个体户在内涉经营人员占60%上,其中达到小规模以上企业涉企矫正对象且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要经营负责人的人员达17人,许多社区矫正对象确实存在正常生产经营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需求。

(二)依法制定监管细则,简化因生产经营外出审批程序。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20226下旬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宜昌市夷陵区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和《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作的通知》要求,研究制定《夷陵区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监管细则(试行)》,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简化了因正常生产经营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审批程序

监管细则(试行)》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事由主要包含的情形、时间、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给出了更加明确的标准,既降低了风险,又提供了保障,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与温暖,让乡镇司法所的责任更明确、管理更灵活,解决了基层司法所和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的实际问题,有效避免了社区矫正对象不假外出的现象再次发生。

(三)跟踪问效,督促《监管细则》落实落地。

监管细则(试行)》的出台为涉企社矫对象打开了“绿色”通道,在具体实践中要因人施策、分类处理,既要抓好监管对象日常管理,也要保障法律法规的落实落地。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司法局联合召开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工作座谈会,邀请区委政法委、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基层乡镇司法所负责人及人民监督员参加,充分宣传解读监管细则(试行)》制定的重大意义、工作措施,让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监管人员高度重视起来,推动《监管细则(试行)》在管理端的运行。

同时,检察机关深入基层乡镇,积极发挥检察职能,联合乡镇司法所对乡镇辖区内的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积极引导和法律宣传,并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类型、情节、现实表现及外出风险等对在矫对象依法依规、公开公平、统一标准地进行综合评估、划分类别、分类造册、精准监管,为他们提供更加精准的法律服务,营造更优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经严格筛查后,初步确定了17名社区矫正对象且系小规模以上企业的主要经营负责人为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外出人员,并为他们依法履行了请假手续。

三、维护法律权威与体现法律温情并重,打通堵点、安商暖企,助力民营企业长远发展。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在日常的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发现了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外出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违规现象。在依法纠正的基础上,没有就案办案、止步于此,而是深入发掘违法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并针对涉市场经营主体的社区矫正对象因企业发展需要,常常往返各地签订合同、查看货源或出席商业活动的实际情况,依法联合制定《夷陵区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监管细则(试行)》公开公平、统一标准,进一步明确并简化了因正常生产经营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审批程序

检察机关在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严格监管,对违规社区矫正对象作出相应处理、关闭“羊肠小道”的同时,深入开展大数据摸排调查,也充分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合理诉求,推动出台新的监管细则,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合理出行打开了“阳光大道”,既体现了法律权威,也展现了法律温情。切实解决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问题,打通堵点、安商暖企,助力民营企业行稳致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