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初,马某某与熟人高某某签订书面合同,约定高某某以自己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向马某某质押借款 4 万元,若高某某不能按期还款,马某某有权处置该车辆。2022年7月,马某某联系高某某还款,高某某声称自己无力偿还,车辆可由马某某自行处理。随后,马某某将该车债权转让给了龚某某,并签订了车辆质押合同,龚某某先行支付3.2万元后将车开走。
车辆出售后,马某某迟迟没有收到龚某某车辆余款,认为既然车款没有结清,龚某某就不能再继续使用车辆,自己有必要将车收回。马某某不知道的是,这辆车早已不在龚某某手中。在马、龚二人交易完成后,车辆先后经历两次加价转手,最后以5万元的价格被被害人丁某某购入,并长期使用。很快,马某某雇佣人员采取手段寻找车辆下落,并伺机将车辆取回。2023年3月9日凌晨,车辆被顺利开回到马某某手中,马某某用手机支付对方报酬1.9万元。
次日清晨,准备用车的丁某某发现车辆丢失,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3月23日,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该车辆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7.7万元。
6月2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7月31日,夷陵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