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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质押车辆后尾款迟迟不到位 车主将车私自取回涉嫌盗窃

【字号:    】        时间:2023-11-03      

   本网讯(通讯员 李理 侯东方)将车质押给他人后,以车款未结清为由找人偷偷将车开回。7月31日,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提起公诉。9月11日,法院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 年初,马某某与熟人高某某签订书面合同,约定高某某以自己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向马某某质押借款 4 万元,若高某某不能按期还款,马某某有权处置该车辆。2022年7月,马某某联系某某还款,高某某声称自己无力偿还,车辆可由马某某自行处理。随后,某某将该车债权转让给某某,并签订了车辆质押合同,龚某某先行支付3.2万元后将车开走。

车辆出售后,马某某迟迟没有收到龚某某车辆余款,认为既然车款没有结清,龚某某就不能再继续使用车辆,自己有必要将车收回。马某某不知道的是,这辆车早已不在龚某某手中。在马、龚二人交易完成后,车辆先后经历两次加价转手,最后以5万元的价格被被害人丁某某购入,并长期使用。很快,马某某雇佣人员采取手段寻找车辆下落,并伺机将车辆取回。2023年3月9日凌晨,车辆被顺利开回到马某某手中,马某某用手机支付对方报酬1.9万元。

次日清晨,准备用车的丁某某发现车辆丢失,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3月23日,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该车辆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7.7万元。

6月2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7月31日,夷陵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