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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三峡晚报》、正义网、人民网等多家媒体关注夷陵区院成功抗诉的职务犯罪案件

【字号:    】        时间:2018-07-19      

 

 

 

本网讯(通讯员 李理)近日,《三峡晚报》头版倒头条、正义网、人民网、荆楚公平正义网、新浪网、网易新闻、三峡新闻网等多家媒体以《村干部请人“代理”承接工程牟利,装进腰包的20万元属贪污还是受贿?》为题,对夷陵区院成功抗诉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入报道。

全文如下:

村干部请人“代理”承接工程牟利

装进腰包的20多万元属贪污还是受贿?

记者申明通讯员李理苏海涛

村干部请人“代理”承接工程,得款20余万元,是否属于贪污罪?

昨日,记者从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出抗诉的一起村干部贪污、受贿案件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并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目前,因一审判决刑期到期被释放的张某,不得不重回班房。

以权谋私,村干部盯上工程款

    20123月,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某村委会在协助该镇政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标、建设过程中,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被告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总价30万元将该工程交给熟人艾某承建后,暗中请朋友翟某等人借用3家建设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围标。

最终,经张某本人担任主任的评标委员会决定,中标公司为翟某代理的重庆某建设公司,中标价为45.98万元。随后,该工程交由艾某建设施工。工程结算时,张某又虚增工程量,从而增加工程款4.4万元,工程决算价共计50.3万余元。

为了让财政拨款拨付到个人账户中,张某协调中标的重庆某建设公司出具了个人收款委托书。20131月至20161月,50.3万元的财政拨款陆续拨付到艾、翟二人的账户。翟某作为张某的“代理人”,所收款项均如实转交给了张某,而艾某也按照约定只留下了30万元工程款,余下的20.3万元进入了张某的腰包。

此外,2015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还两次收受工程承包商高某为感谢其帮忙承接工程所送的人民币7万元。

一审判决,贪污罪名未予认定

    2017年上半年,张某的违法违纪行为被举报。该区纪委调查终结后,移送至检察机关司法处理。夷陵区人民检察院经立案侦查、依法审查后,以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但针对贪污罪指控,认为“某村饮水安全工程是真实存在的,工程通过多部门验收通过,工程价款通过预算、招投标、审核,工程款按照合同的约定应支付给重庆某建设公司”,张某不构成贪污罪。

也就是说,法院认定50.3万元属于重庆某建筑公司应得工程款项,张某没有贪污国有财产的主观故意。

提出抗诉,法院采纳二罪并罚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是20.3万元的所有权应认定为重庆某建设公司还是国有财产;二是张某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夷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不参与工程建设,与承建方艾某之间也不是合伙关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供水工程应据实结算工程款,但被告人张某非法占有的20.3万元并未用于工程建设,该结余贫困专项资金应系国有财产,并非其正当得利。

同时,张某在明知艾某没有建设资质且法律法规严禁转包的情况下,仍将工程低价转包,并在工程决算时虚报工程量,增加工程款,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随后,该院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汇报案情,得到市院大力支持,并及时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市中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本案中张某虽然与翟某签订了工程合同,但张某借资质投标和围标,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张某的代理人翟某以重庆某建设公司的名义投标、围标,并不是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达,而是张某操纵的结果,该公司实际并未参与工程建设和施工,原判认为应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该公司缺乏依据,20.3万元应认定为扶贫工程专项资金,系国有资产。另外,被告人张某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将专项工程资金结余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具有贪污公款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贪污,遂依法作出了改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