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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办我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思考

【字号:    】        时间:2017-09-22      

 【实务探索】

关于查办我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

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思考

职侦部    张小双

为了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快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步伐,我区制定了《宜昌市夷陵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方案》,对本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进行了部署。随着国家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的不断加大,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凸显出来,某些乡镇财政所和村委会利用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相关管理职能的便利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职务犯罪呈现出易发多发的态势。去年和今年我院反贪局共查办该项目领域涉嫌贪污案件315人,并对此案件及线索初查进行了专题分析研判,现将相关情况汇总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一议项目全称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是一种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以充分发挥基础民主作用为动力,逐步建立筹补结合,多方投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该项目由各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由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局)具体实施,由各村村务监督委员进行监督,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经管等部门联合验收。

项目总体上分为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四个环节。

1、项目申报: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申报项目内容,由村委会向财政所提交《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表》,并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方案、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表决签字记录等材料。

2、项目实施:村级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村民监督委员会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全程监督。所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合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施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

3、项目验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及时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经管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必须有项目村村干部、村民代表和受益群众参与。验收结束后,验收报告需由项目单位的3-5名村民代表签字同意。

4、资金拨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区财政局将验收合格项目的奖补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根据报账制要求,依据项目工程建设单位的项目合同、报账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出资人交款凭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奖补资金明细表等拨付资金。

二、主要犯罪特点及手段

1、犯罪主体为协助政府对一事一议项目进行管理的村干部。

2、作案时间集中发生在2011年以后。

3、主要作案手段:

内外勾结、弄虚作假,套取、贪污专项资金。在本院办理的杨某某等六人共同贪污一案中,杨某某等六人就利用身为村委会干部身份,利用协助政府从事项目管理的职务便利,在项目申报环节弄虚作假,通过制作一系列假材料,将实际上已经完工的项目申报至财政所立项。然后与相熟的工程施工企业勾结,通过签订虚假的施工合同、提供虚假的项目施工进程监督、完工单等虚假材料,使项目通过验收。国家补助资金打到施工方账户后,由施工方(实际上只签订了施工合同,并未施工)扣去好处费,剩余的打回杨某某私人账户。杨某某等六人将部分套取的国家项目资金私分,剩余部分作为小金库,用于处理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开销和迎来送往的招待费用。

三、初查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我们摸底的情况反应,类似通过作假手段套取国家一事一议专项资金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普片性。在一些地方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国家一事一议专项资金的现象,此类案件的查处必然会影响到一些地方的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查处时客观上会遇到一定的阻力和难度。因此,在初查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该类案件,村委会相关人员为了套取国家一事一议项目资金,必须找一家具备资质的项目施工单位配合,签订虚假的项目施工合同,且套取的补助资金必须回到村委会相关人员手中。所以项目补助资金是关键,弄清该笔资金走向有助于尽快查处此类案件。建议查办此类案件可先到乡镇财政所调取目标村的一事一议项目奖补批复表,了解该村一事一议项目内容及奖补资金情况,后在财政调取相关项目施工合同,弄清施工单位名称及施工单位提供给财政部门的付款账号。或者直接到银行查财政一事一议资金专户,也可弄清上述问题。

2、财政系统作为项目的实施和监管者,对该项目资金监管不力也是此类案件发案的重要原因。若到财政查账与阻力,可到银行查施工单位账户,根据奖补资金流向,查出是否有向目标村班子成员个人账户转账的情况。同时也可查目标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银行账户,看有无施工单位账户或施工单位负责人向账户内转账的情况。

3、对村委会班子成员参与套取国家一事一议专项资金并事后私分,数额较大的,可以以贪污罪论处;对与村委会班子成员勾结,共同作假套取国家资金、事后参与分钱的假施工方(即签订了合同但实际上并未参与施工),可以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对该项目立项、过程监督、验收监管不力的财政系统工作人员,若国家损失较大,达到立案标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应以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