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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大 中 小】 播报 时间:2019-03-15
人民监督员听取了承办人对案件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方面的汇报,并对和解协议、赔偿落实情况等方面做了询问和了解。经评议,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无前科,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谅解,并全部赔偿到位,符合刑事和解情形。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19年,该院将进一步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积极作用,提高司法公信力。